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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事联播] 访简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局长蒋增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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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17: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3:01 编辑

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访简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局长蒋增勤   最近不断有读者和网友咨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情况,特别是如何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如何保护被征收入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简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局长蒋增勤。   记者:请介绍一下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情况?   蒋增勤: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前身是“简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新《条例》的要求,经简阳市编制委员会〔2011〕25号文件批准,设立“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属简阳市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具体从事简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内设5个科室。   记者:请问你们有哪些职能职责?   蒋增勤:《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房屋征收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草拟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和公示,草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负责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房选址建设和分配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记者: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依据是怎样来的?   蒋增勤:一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蒋增勤: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蒋增勤:一是《条例》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二是《条例》的出发点就是征收,在《条例》里,只强调所有权,对所有权进行补偿。三是《条例》适用范围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包括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四是《条例》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不是因公共利益征收的项目,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记者: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该怎样处理?   蒋增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地一体原则、地随房走原则)。   记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哪一级?   蒋增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含直辖市以外的市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记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部门?   蒋增勤:《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组织实施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记者:房屋征收与补偿受委托单位?   蒋增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托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记者: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部门和受委托单位之外,还有哪些其他部门?   蒋增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各自履行相关职责。   记者:房屋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蒋增勤: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涉及第四、五两种情形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须符合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组织实施的有几种情形:一是政府直接实施;二是政府有关部门代政府组织实施;三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政府组织实施;四是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代政府组织实施;五是特殊主体代政府组织实施。   记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蒋增勤:征收与补偿的主要程序:十个“步骤”、七个“公开”、两个“监督”。   十个“步骤”。一是政府举措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四个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三是开展调查摸底,告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停办相关手续;四是制定补偿方案,方案由征收部门来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五是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之后,修改完善方案。若老百姓拒绝旧城区改建,政府必须组织听证会;六是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七是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八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九是达不成协议或者所有人不明确,作出补偿决定。对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是公开补偿情况并接受审计。   七个“公开”。一是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二是公布方案修改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三是公告征收决定;四是公布调查结果;五是公告补偿决定;六是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是公布补偿费用审计结果。   两个“监督”。一是行政监察;二是审计监督。   记者:房屋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蒋增勤:一是公平原则:通过中介机构评估,保证“等价有偿”。二是保证居住生活水平不降原则: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三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两种情况都可视为已先补偿:达成了协议,按协议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的;补偿资金已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已经明确的。四是就近安置原则: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记者:房屋补偿的内容有哪些?   蒋增勤:一是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简府发〔2013〕28号文件)和《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简府发〔2013〕29号文件)执行。   记者:未登记房屋如何处理?   蒋增勤:《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依据《行政强制法》处理。   记者: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清的房屋怎样处理?   蒋增勤:《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房屋产权不明确的,先予补偿,待产权明确后再按受益人进行分配。   记者:那些情况可强制执行?   蒋增勤:《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天)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90天),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90天)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变化有哪些?   蒋增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变化主要反映以下五个方面。   实施主体的变化。《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主体就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第4条)。   适用范围的变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适用本《条例》,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2条)。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适用本《条例》,非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只能按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协商处理(第2、8条)。在适用对象方面,被征收人适用《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承租人(含直管房、自管房、私租房)主要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第2条)。   操作程序上的变化。《拆迁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即可实施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方可实施房屋征收活动。   征收与补偿的变化。《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房屋补偿的原则和范围上与《拆迁条例》基本一致,但有四项新的要求:1.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应当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第21条)。2.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24条)。3.评估结果争议的处理是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取消了另行委托评估的规定。4.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强制执行程序的变化。《拆迁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在哪种情况下要负法律责任?   蒋增勤: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二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法律责任征收部门和委托单位。三是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责任。五是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五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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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9 17: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3:01 编辑

还是要多多听取老百姓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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