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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检察院两次抗诉县级法院错判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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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23: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6:23 编辑 <br /><br />杨森和王兵两人一起实施抢劫,杨森被警方抓获,王兵自首,可两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杨森仅被判处缓刑,王兵却获刑7年。王兵家人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资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两次抗诉。资阳中级法院日前依法撤销对杨森的原生效判决,改判杨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两个抢劫犯 一人缓刑一人判7年
  10年前,杨森因赌博被安岳警方处以治安处罚800元,为交罚款他向安岳县一机砖厂厂长陈先生借钱。遭到对方拒绝后,杨森心怀不满,他邀约好友王兵对陈先生进行报复,两人来到机砖厂,切断电源,闯入陈先生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走价值共1700元的皮衣、香烟等物品。
  半年后,杨森被警方抓获归案,被安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王兵潜逃至内蒙古,2008年回到四川向警方自首,结束了长达9年的逃亡生活。
  2008年12月,王兵因抢劫罪,被安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安岳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王兵也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资阳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兵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院两次抗诉 改判缓刑为10年
  “两个同案犯,法院对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的杨森判处缓刑,却对投案自首的王兵判刑7年,判决明显不公。”对两份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王兵家人不服,向资阳市检察院申诉。
  资阳市检察院审查案卷后发现,造成两份判决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安岳县法院对杨森的行为认定的是一般抢劫而非入室抢劫。
  资阳市检察院对杨森“入户抢劫”的证据重新补充侦查后,认为安岳县法院对杨森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资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9年6月,安岳县检察院依法撤销了对杨森抢劫案的终止审理裁定,安岳县公安局对杨森进行网上追逃,2009年9月,杨森被抓获归案。
  2010年4月,安岳县法院依法再审,认为杨森在被抓获归案过程中,在尚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于是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资阳市检察院认为杨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安岳县法院的判决仍然适用法律错误,再次依法向资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资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资阳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安岳县法院的判决,最终改判杨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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