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6:38 编辑 <br /><br /> 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 征地补偿费纳入村委会成员审计事项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的村委会任期三年和五年之争,在最新的草案中,维持了三年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第三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罢免程序由各地方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此外,草案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草案二审稿对罢免村委会成员规定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法律委员会认为,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村委会组织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委托投票扩大至近亲属 因外出打工等情况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草案规定了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范围限定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放宽了条件并对受委托人规定了限制条件,草案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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