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3:42 编辑 <br /><br /> 四 川 省 体 育 局 川体青〔2012〕27号 关于印发《2012年四川省青少年各项目锦标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文体)局,省级各训练单位: 现将《2012年四川省青少年各项目锦标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体育 青少年 锦标赛 道德风尚 通知 2012年四川省青少年各项目锦标赛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和表彰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比赛中顽强拼搏,公平竞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2012年四川省青少年各项目锦标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各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运动队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和组委会各项规定,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二)运动员能够严格遵守赛区纪律,服从管理,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三)裁判员能够严格遵守组委会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四)在比赛期间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服用违禁药物;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4、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5、罢赛、无故弃权或拒绝领奖; 6、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7、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8、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9、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0、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1、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2、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3、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 14、执法不公,有徇私舞弊行为; 15、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6、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 三、评选办法 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组委会负责。各项目组委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参赛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组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各项目运动队的评选名额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评选名额比例原则上为8:1;裁判员评选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授予锦旗。 (二)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裁判员,授予荣誉证书。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组委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注重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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