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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载] 男子饮酒致死 一起聚餐的这几个同事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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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11: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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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请客聚餐,饭后有两人醉酒,他安排二人将他们护送回住处,其中一醉酒者被送回家中,另一醉酒者被留置在车上,后者因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决死者自身承担8成责任,做东的、对饮的和护送的4人各自承担10%至2.5%不等的责任。

聚餐贪杯 醉死车上

2019年1月29日晚, 西充县的杨某林,邀约同事到西充一家餐馆聚餐,参与聚餐的共有两桌12人,杨某林向客人提供了高粱酒和泡酒两种白酒,共3.5公斤。因春节临近,大家兴致都很高, 除4名女性没有喝酒外, 其余8人都喝了数量不等的酒。

酒刚倒起,杨某坤就跟何某一起干了一杯高粱酒,随后又对干了一大杯泡酒。当晚聚餐的人一共喝完了3.5公斤白酒, 杨某坤总共喝了六杯白酒。

聚餐结束后,杨某坤和何某都喝醉了,杨某林便安排没喝酒的苏某和杨某开杨某坤的车将杨某坤和何某送回单位。到达单位后,苏某、杨某将何某扶送回宿舍,而将杨某坤留置在车内后排睡觉。

当晚10时34分,单位保安范某看望过杨某坤, 第二天早晨7时19分范某再次看望杨某坤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随即通知杨某林及杨某坤的父亲,并报了警。经法医鉴定, 死者杨某坤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起诉四人 索赔损失

死者杨某坤时年36岁,系成都市人,尚未结婚。杨某坤的母亲已去世, 杨某坤的父亲将杨某林、何某、杨某、苏某等4人告上西充县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认为,4名被告中,杨某林作为饭局组织者, 何某作为与死者一起对饮的人, 苏某和杨某作为护送死者回单位的人, 都没有尽到劝阻、提醒、注意、照顾和安全的义务, 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认为儿子杨某坤死亡共产生798072元的经济损失, 由4被告承担80%责任, 应向自己赔偿638457.60元。

4名被告分别辩解说, 他们都不应该承担责任。死者杨某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聚餐回单位时是清醒的,其生前长期休息的地方就是在他的车上。杨某林作为组织者,何某、苏某作为同桌聚餐者,将杨某坤送回单位并安排范某查看其状况,已经尽到了组织者及同桌聚餐者的注意义务。而杨某没有与杨某坤同桌吃饭。

被告败诉 担责二成

人命关天,4名被告究竟该不该为杨某坤的死亡埋单呢?西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死者杨某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识, 杨某坤不能理性控制饮酒量,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杨某林作为聚餐组织者, 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杨某林虽安排人员将杨某坤送到单位,但没有选择通知其亲属或送到医院,故杨某林存在一定过错。何某作为共同饮酒者, 与杨某坤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何某存在一定过错。苏某、杨某作为共同参与者,未尽劝阻义务,送杨某坤回单位后, 在寒冷的夜晚将醉酒的杨某坤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 也存在一定过错,4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认定4被告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由杨某林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杨某、苏某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该院一审判决杨某林赔偿被告83125.75元,何某赔偿41562.88元, 苏某和杨某各赔偿20781.44元。一审判决后,4被告不服, 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此项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内容来自: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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