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简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示,加强禁放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八、本通告自2023年 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1月20日施行的《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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