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驾驶证自学用车、教练车从事道路驾驶教学 活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自学用车、教练车道路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用车、教练车从事道路教学活动管理。 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方可学习道路驾驶技能。 三、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四、自学用车、教练车在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上从事驾驶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 路线的指定:部分考试线路作为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培训路线(具体见附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组织变化适时调整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路线。 全天24小时禁止自学用车、教练车在河东新区、老城区主干道区域、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危化品专用道、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上从事驾驶教学活动。 驾驶教学申报:自学直考随车指导人员、驾驶培训机构应向道路驾驶教学所在地交警分局、交警大队申报教学的路线和时间,并按交警分局、交警大队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实际道路教学。申报在考试线路上进行道路驾驶教学的学员必须已成功预约考试线路所属考场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未预约成功的不得在考试线路上进行教学训练。 五、自学人员、学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和教练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教练员予以处罚。 六、自学用车、教练车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七、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自学人员、学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和教练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教练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学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九、交通巡逻中队要加大对自学用车、教练车安全行车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禁止从事教练活动的区域和时段从事教练活动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实行累积 记分管理,对教练车违反规定的将通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抄告其所在驾驶培训机构。 十、与原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指定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的道路(考试线路部分) 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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