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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载] 快递的苹果手机丢失,未保价一审判赔上万元,二审判赔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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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23: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成都

  南充的杜女士称,一部价值万元的苹果手机,从四川阆中通过快递公司寄往西藏昌都,一周后,当收件人打开快递时却傻了眼,里面仅仅剩一个空盒子,并没有手机。

  1月17日,杜女士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在发现手机丢失后,自己找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便直接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审胜诉后,快递公司提起上诉。在手机丢失将近1年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杜女士500元。

  杜女士说,接下来会考虑是否提起再审,不过,她也想弄明白,一部手机在快递过程中无缘无故丢失,到底是快递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微信图片_20190119214304.jpg

  收件人收到快递却是空盒子

  心塞

  快递苹果手机,收到时拆开却是空盒

  杜女士31岁,在南充市阆中城区一家通讯器材经营部工作。

  杜女士告诉记者:2017年12月,在西藏打工的表哥委托杜女士帮忙买一部iPhoneX(256G)手机,并快递过去。同年12月1日,杜女士在自己工作的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此款手机,单价9700元。除此之外,杜女士还为手机购买了一份350元的碎屏险,合计10050元。次日,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揽件员到杜女士上班的地方,杜女士便将iPhoneX(256G)手机交给揽件员。杜女士说,因为表哥打工的地方比较偏僻,不能收快递,快递时寄到昌都市的熟人李女士那里,然后再由其转交给表哥。

  1月17日,杜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当初寄手机时,揽件员接过手机后还开关机试验过,最后也是由揽件员亲自将手机包装好。整个过程,自己的一位同事赵女士也在现场。

  “当时他(揽件员)问了一句是否保价,但同事说之前也寄过手机,没有保价,最后他(揽件员)就在详情单上费用部分‘非保价’框内划了勾,品名处填写为‘电子产品’。”杜女士说,自己随后支付了18元快递费用。

  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李女士是2017年12月7日拿到快递的,当着送件员的面拆开快递,却发现里面只是一个空盒子,并没有手机。李女士当时便拍摄了相关照片保存证据,并拒收。

  杜女士告诉记者,发现手机丢丢失后,她曾找到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此事,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他们(快递公司)当时只愿意赔偿5000元,我不愿意,就去法院起诉了。”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自己是给亲戚买的手机,就没有开具发票,自己是事后补开的10050元购买手机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12月24日,杜女士到阆中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就此事报案。

   微信图片_20190119214304.jpg

  收到快递却是空盒子

  一审

  未保价责任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全部损失10050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审开庭时,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表示,杜女士所寄快递的快递面单上注明的快递物品为“电子产品”,不能证明快递物品为iPhoneX(256G)手机。

  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邮寄包裹快递详情单上填写的是电子产品,未明确是iPhoneX(256G)手机,但结合杜女士提供的购买手机的收据及发票、杜女士同事的证明及报警记录,可以认定杜女士通过被告邮寄的是iPhoneX(256G)手机。此外,虽然揽件员询问过杜女士是否保价,但快递公司方面没有以足以引起杜女士注意的方式告知其保价和不保价的赔偿原则,因此造成杜女士未能对邮寄物件进行保价的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最终,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杜女士损失10050元。

  二审

  未保价,快递公司赔偿500元

  事后,快递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杜女士主张向申通快递公司交寄的是iPhoneX(256G)手机,申通快递公司揽件员揽件时,进行了开关机试验,杜女士还举出了事后于2017年12月10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同事的证明,证明内容为杜女士交寄的是iPhoneX(256G)手机。不过,快递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因为杜女士的同事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未被法庭采信。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约定,杜女士未选择保价的,应选择快件的价值,若未选择,则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由服务单位在该确认价值内赔偿。寄件人选择保价的,服务单位将在保价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据此约定,杜女士未予选择保价,也未选择快件的价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杜女士未予选定价值,仅缴纳快递费18元,在发生快递物件损毁、灭失的情况时,快递公司应予在500元内进行赔偿。此外,杜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在与申通快递公司缔结合同时,申通快递公司同意,即使杜女士未选择保价,申通快递公司仍然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杜女士赔偿500元。

  提醒

  寄重要物品“保价”很重要

  也可拍视频留存证据

  “明明一个新手机寄出去,最后却无缘无故丢失了,快递公司却只是赔偿500元。”1月17日,杜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终审判决结果,自己无法接受,接下来会考虑是否申请再审。

  杜女士说,自己还想弄明白,自己当初寄出去的手机,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手机无缘无故丢失。1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阆中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法院目前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他不愿详谈此事。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本案中,寄件人需要证明邮寄的物品的种类及价值,且已完好无损地交付于快递公司这个细节显得很关键,对此也提醒大家,寄件人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可以在揽件员收件时,拍摄下视频留存证据,最好在单据“快件名称”部位标注品名即价格,并保留好单据,对于特殊物品可保价,并留存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如果快递损坏或丢失,收件人首先应当拒收,并与快递公司、寄件人沟通,保留沟通记录,亦可选择报警。

  “对邮寄贵重物品来说,保价是一个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的程序。”王英占说,根据新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受访者图)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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