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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一山] 取缔水库肥水养鱼、严禁故意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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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成都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4:15 编辑 <br /><br />取缔水库肥水养鱼、严禁故意污染水源
  
“肥水养鱼”是指一些养鱼户在取得水库经营使用权后,利用原承包合同条文中没有明确准与不准“肥水养鱼”的空白,于环境污染和他人健康、生死而不顾,投机牟利的一种错误养鱼方式,即:在水库内施放几十、上百车猪粪、鸡鸭屎或者几十、上百吨化肥,人为故意造成库水变黑变肥、而产生大量浮游生物,让花鲢鱼、白鲢鱼吃了这些浮游生物快速生长,长大长肥,以牟取承包水库进行养鱼的暴利。据了解,全国有好些地方的水库,其承包经营者大都采用这种错误方法在进行“肥水养鱼”。
   在强调环保的今天,我们清楚地看到:肥水养鱼害处极大:不仅把一库清水变成了一潭污水,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库区环境和旅游开发,而且使得人不能饮、用库水,牛羊、鸭鹅等牲畜饮食后怪病百出;水库内不只是花、白鲢鱼,连鲫鱼、鲤鱼等所有鱼都受到污染,钓鱼人不愿也不敢前去钓鱼,不知晓的吃鱼者更是受害非浅;村民洗衣后穿了引发皮肤病,洗菜后自吃或者进城卖售引起吃菜者的病害;雨洪后库内污水四溢,污染扩散,引起田土、河流从上而下的链条式污染,造成农作物受损、水葫芦蔓延疯长,……“肥水养鱼”真是危害无穷!
   如果说,在那鱼产品供不应求的年代,“肥水养鱼”者趁当时环境保护法制的不健全,利用人们对鱼质污染危害性的无知,采取“肥水养鱼”牟取暴力,成为了“黑心人”。而现在,他们的某些代言人,站在非法利益格局的立场,还以《渔业法》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为由,辩解可以施肥养鱼的歪理!全然不顾《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并追究污染渔业水域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的规定。还有一些人以“肥水养鱼”鱼产量高、农民增了收为由来替“肥水养鱼”者开脱责任和说情。谁不知道,大多数水库前些年都是外地人拉关系、走旁门去承包的?当地农民哪有一次性交得清十年承包费而承包到水库来养鱼的??再说,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绿色家园的今天,我们没有必要以牺牲环保、牺牲健康来换取污染严重的渔产量!我们要追求、获取的是生态养鱼、绿色养鱼的高质量、高产量和真正农民的增收!
   如果说其它的水污染是由于生产、生活附带产生的,而且现在都在严格要求治理,那么,“肥水养鱼”这种以人为故意污染水源来养鱼的行为,不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吗?还不应该坚决取缔吗?
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提出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新要求,结合目前我们正在实施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目标,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环境保护、发展旅游、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绿色家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大局出发,立即明确提出取缔水库“肥水养鱼”,限定地点、限定数量、逐年减少网箱养鱼的要求,部署安排好相关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决纠正个别人站在非法利益格局的谬论和替“肥水养鱼”者人为污染环境开脱责任的行为。要责成环保部门和水利、水产、宣传、监察等部门禁止所有水库再搞“肥水养鱼”,大力提倡科学养鱼和生态养鱼;全社会都要合力打造“绿色家园”、“生态鱼”品牌,使养鱼户减产不减收。
二、各级水库管理、环保、渔政部门要对所辖水库承包期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过去水库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准与不准“肥水养鱼”的,必须补签载明“不准肥水养鱼”;经补签载明后,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以不予追究其曾经实施故意污染水源的责任,并同意承包经营者提出申请终止原承包合同,实行收回承包权,对其已交承包费中的未到期部分,可以视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污染情况、投机牟利等)予以找补或者不退、少退等处理。凡是原承包到期的续签承包合同和新承包所签订的合同,都必须载明“不准肥水养鱼”的条文!目前,已经有些地方按照国家《水法》、《渔业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水库实行收回由政府税利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三、环保部门要对所辖水库实施水质监测,实行水质报告、公布制;质检、工商管理部门要整治管理鱼产品市场,公告鱼产品抽检质量,让人民群众对水质、鱼质有知情权。
四、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政府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水库承包费用实施审计监管,凡是隐瞒、截留、挪用等违规者,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对那些继续明里、暗里搞“肥水养鱼”、造成污染水库、水质超标的,要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置。要让“肥水养鱼”者对人为污染、非法养鱼承担应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还广大民众和钓鱼人一库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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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4 21: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4:15 编辑 <br /><br /> 1123鲁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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